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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4年生育二子(双生子)季一某和季*某。不知什么原因,2014年晚约10点钟,被告母亲到原告处把被告接到被告母亲家,把出生仅仅28天的两个孩子仍给了原告,第二天,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让被告回家喂养孩子,被告母亲接电话拒绝了原告的要求,以后,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从未回原告家看过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喂奶粉自行抚养至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禁止弃婴,被告把出生仅仅28天的双生子仍给原告不尽任何抚养义务,不闻不问至今一年之久,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同时也是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标志,原、被告分居一年之久没有任何联系的事实,是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又一标志。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二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4年晚10点钟左右,被告突然觉得手脚麻木、胸发闷上不来气,让原告送医院,原告说喝热水,一会就好了,之后原告就开始玩电脑,被告给母亲打电话,和母亲立即到妇婴医院检查,医生说是从气上得的,开药后被告回到母亲家中,第二天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说别上医院,别整事,于是被告又被气到了,病情加重于17日晚住院,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4年被告将要生产,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一直关机,被告生了两个男孩后,原告不闻不问,被告严重贫血,需要吃药补血,原告嫌贵不开,而且医生也找不到原告,被告4天就下地干活,还得听讽刺打击语言。被告半年来4次住院,3次内部切除手术大伤元气,至今身体非常不好。被告同意离婚,每月负担抚育费6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相识,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婚生二子季一某、季*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2014年被告因病与原告分居,分居期间原被告婚生子季一某、季*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现无职业。

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为米黄色实木两开门衣柜一个、双人床一个(空床)、米黄色五斗橱一个、美的牌电压力锅一个、九阳豆浆机一个260元、德生电水壶一个、椭圆形陶瓷碟子一个(60元购买),以上财产现在原告处。

再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LG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东芝42英寸彩电一台、美的空调一台,以上财产现在原告处。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笔录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夫妻婚姻关系能否存在的条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系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认,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季一某、季*某的抚养,应按诉讼中当事人的意见由原告抚养,因原告未能提交被告的收入证据,故应以被告承认的数额确定被告的子女抚育费。对于被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原告无异议,故应归被告所有。对于被告主张的LG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东芝42英寸彩电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因原告提交的证据系2014年1月14日购买,被告无自己出资的证据,故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被告均主张的海尔冰箱一台,因双方均无出资及购买时间的证据,故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季*与被*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季一某、季*某由原告季*抚养,被告庚某某于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600元。

三、被告庚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米黄色实木两开门衣柜一个、双人床一个(空床)、米黄色五斗橱一个、美的牌电压力锅一个、九阳豆浆机一个、德生电水壶一个、椭圆形陶瓷碟子一个(60元购买)归被告庚某某所有,原告季*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庚某某。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LG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归原告季*所有;海尔冰箱一台、东芝42英寸彩电一台归被告庚某某所有,原告季*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庚某某。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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