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30日婚生子苏*出生,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争吵,被告还经常动手打骂原告。原告曾于2011年6月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还有感情出轨的问题,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被告于2015年6月上旬动手打原告,原告曾报警过,原告多次要求同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答应痛改前非。但是被告于2015年7月因与情人的丈夫争风吃醋大打出手并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被告还曾经带情人在家里发生关系,这对原告的精神打击非常大。丈夫的不忠直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子苏*归被告苏某某,原告给付每月500元抚养费;三、双方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情人的关系不属实,因为我们同事之间叫我姐夫,不可能不在一起闹,我每月才1800元工资,挣钱全部都给原告,没有钱能养情人吗。至于打架,那男的跟我打架是因为他先打的我,我才打的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很好。2008年1月30日生一子苏*,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于2011年6月22日撤回起诉。2015年10月22日,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出轨行为,故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1)凌*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并于婚后生育了一名子女,即使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勤于沟通,夫妻关系是会得到改善的。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考虑到婚生子苏*需要父母共同地关心呵护,应给双方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