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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祖家香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家香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原告

祖家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家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祖家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祖家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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