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家香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原告
祖家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家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祖家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祖家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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