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修惠晶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惠晶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惠晶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修惠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修惠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修惠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