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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