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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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