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并于1989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和,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和,被告于1990年离开家至今未归,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开庭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二年,且被告离开家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