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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1999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一长女于某甲、2011年生一次女于某乙。被告网上聊天、出去溜达以打麻将为生,家里啥活不干,365天打麻将借了不少外债,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不让原告与别人结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一长女于某甲、2011年生一次女于某乙。原告以被告网上聊天、出去溜达、打麻将、家里啥活不干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的事实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中出现一些矛盾、纠纷亦属正常,今后应多加沟通、摒弃前嫌,为和好创造机会,因为生活中出现些问题即请求离婚实为草率,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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