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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