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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