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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玄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玄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玄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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