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玄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玄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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