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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大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2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一子,长女陈*、长子陈*乙。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也不和,有时候还动手打原告,原告在家也说了不算,就是让原告干活,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2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一子,长女陈*(1998年9月23日出生)、长子陈*乙(2004年5月6日农历),原告自2014年6月起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有一女一子,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即使在共同生活中出现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并从为未成年的子女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的观点出发,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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