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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