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侯*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国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王*,被告侯*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甲诉称,我与被告侯*甲经人介绍,于2004年7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15年4月中旬,我患了带状性疱疹,需每周去沈*院复查一次。可侯*甲陪我去复查一次后,就以身体不好为由称照顾不了我了,去其长女家。故我只好去次女郭*乙家生活。我认为,我与侯*某甲均已年岁大了,无法相互照顾,继续共同生活只会加重各自子女的负担,故要求与其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侯*甲辩称,原告郭*甲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郭*甲有很深厚的夫妻感情。我们于2002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2004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活中,我细心照料郭*甲,他爱吃什么就给他做什么,家务从来都是我干,不舍得让他干。内衣1天一换洗,外衣3天一换洗,从来没有生过气、红过脸,我们非常幸福美满。2005年4月中旬,郭*甲患上了带状性疱疹。同年4月28日,我带郭*甲从沈阳看病回来已经是17点多了,顺便去朋友家说点事儿,就让他自己先回家了。当日17时30分许,我回到家发现房门已更换了新锁,可郭*甲却不见了,我到处找也没找到。后来听说他被女儿郭*乙给强行接走了。我给他打电话不接,与他失去了联系。因此,郭*甲起诉离婚不是其真实想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与被告侯*甲经人介绍,于2004年7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4月中旬,郭*患了带状性疱疹。同年4月下旬,侯*甲陪同郭*从沈阳看病回来,各自去女儿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提供的户口本、彰*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门诊病历,有被告侯*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含郭*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中之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与被告侯*甲之婚姻系自愿构成,结婚多年感情较深。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但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彼此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审理中,侯*甲不同意离婚,证明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故本院对郭*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与被告侯*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