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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9年3月22日婚生一女孩张*甲,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9年3月22日婚生一女孩张*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出具结婚证开庭出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子女,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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