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王XX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