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吴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X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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