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