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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