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蛟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二、婚生女张*由被告张先花抚养,原告张*自2009年9月1日起每月向被告张先花支付婚生女张*的抚养费240.00元,支付至婚生女张*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抚育费96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28日主动给付张*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份抚育费的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09)蛟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