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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