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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邢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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