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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孙某某一审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198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感情不和,且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吉林油田团结小区20#1单元101室76平方米楼房一套,价值20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李某某一审辩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名为孙*,现已独立生活。原告孙某某称,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提供一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某某对此证据予以否认,且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孙某某、李*夫妻关系现状,二人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进一步恶化,孙某某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夫妻之间生活过程中发生一些琐碎矛盾,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孙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承担;剩余150元,由退还给孙某某。”

上诉人诉称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孙某某与李*某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某于1999年、2013年曾起诉孙某某要求离婚,2015年强烈要求离婚,几年间多次形成离婚协议。双方结婚20年来因性格、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骂。李*某在孙某某单位、亲属中散布坏话,诬陷损毁孙某某的人格,威胁孙某某。孙某某在精神上饱受折磨和煎熬。双方至今分居4年,李*某迷恋传销,与传销老板在外租房吃住在一起。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准许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夫妻感情,现离婚对家庭没有好处,李某某因要照顾孩子与孙某某分开,但在一个房子居住,我想和孙某某一起住,孙某某却不让。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198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孙*,现已结婚独立生活。孙某某与李某某均已退休。孙某某起诉称夫妻经常吵骂,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提供起诉书、离婚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李某某对曾起诉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夫妻经常吵骂是因为孙某某性格不好,生活中不拿钱,但已经年龄很大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互相照顾,和谐相处。本案孙某某与李*结婚几十年,且婚生孩子已成家生子,应珍惜夫妻的缘分,为晚辈树立好的榜样。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几次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但结果双方又和好。因此,原审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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