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现被告因犯罪被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现处于被羁押期间,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可待诉讼条件成就后再告诉处理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