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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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