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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x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XX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自由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张**。婚后二人感情尚好,自原告生育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被告父母经常在其中纠结,致使原、被告双方矛盾加重,被告经常不回家,且不知去向,对孩子不负责任,不管不问,孩子出生一直在姥姥身边生活,花销全部都是原告父母承担,被告经常殴打、侮辱原告,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800元,共同存款30,000.00元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没犯错误,没有家庭暴力、没有外遇、不赌博,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工作中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跟着原告的父亲打工,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12月14日婚生一名男孩张**,孩子出生时患有足内翻疾病。孩子出生后,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看并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婆媳关系原因,半年后孩子接到原告父母家由姥姥姥爷照看并给孩子治疗,双方家庭都为此付出很大精力和经济上的支出。在日常生活中,被告的话语少,有时爱玩手机,原告对被告有意见,双方产生分歧,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社区证明、户口、照片、收据、房产证、光碟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时间较长,相互彼此有较深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因患有先天疾病,原、被告双方及其双方的家庭都为此付出较大精力,在此期间心情难免出现急躁、烦躁,但在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原则上的矛盾,双方应从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角度,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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