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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辛*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赵*、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姬*于1983年6月17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前为了考虑孩子,现在孩子已经结婚成家立业,二人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及双方现居住的房屋系婚后取得。

被告辩称

被*某某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姬*于1983年6月17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因婚前相处时间短,未能相互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三十余年,现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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