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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陈*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陈某某于2010年5月6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相互间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能悔改,且原被告已分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结婚证两份,证明结婚的事实。

户口复印件一份。证明子女情况。

龙沙*办事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住所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陈某某于2010年5月6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某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00元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已共同生活7年,在日常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彼此谅解、相互沟通,夫妻矛盾应可以化解。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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