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有一男孩,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多年来因孩子还小,原告一直在忍,现孩子已经长大,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不能提供被告刘*的住所,且原告姓名与其所提交的结婚证不符,结婚证女方姓名为“李*某”,身份证号项为空白,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原告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