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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诉马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马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2014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后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甚至原告的工资都不准原告去领取、甚至原告父母的电话都不准原告接听、原告的手机总被被告搜索、身份证被马x扣留。家庭收入都被马x买地下黑彩,双方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已经无法忍耐,无法再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有80000.00元存款及一处坐落于龙沙区青云小区一处楼房要求依法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被告马x未出庭答辩。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证实身份信息。

2、社区证明,证实原告居住地。

3、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x与被告马x于2014年4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有80000.00元存款及一处坐落于龙沙区青云小区一处楼房要求依法分割。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社区证明、结婚登记审查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可避免,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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