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XX与被告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婚生一个女孩林XX,由于缺乏婚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漠,没有家庭的温暖现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XX与被告郎X离婚纠纷一案,因按原告林XX提供的被告郎X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故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给原告林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