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田立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田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任*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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