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梁某某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1)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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