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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张**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1998年7月14日等级结婚,1999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李*二,原被告婚*感情一般,婚后被告酗酒,有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双方经常争吵。近年来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漠不关心。现双方分居近两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辩称,被告身体有疾病,不同意离婚,孩子尚小,而且我们夫妻之间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李*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住房一套。现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为证及双方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虽双方感情一般,但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实感情破裂的证据且无法证实存在法定离婚之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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