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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荣诉王升宝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她和被告经人介绍在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生一女孩王**(2001年3月23日出生)。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王**于2013年2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

原告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

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

3.山泉镇平安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应诉、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以下证据: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对山泉镇平安村书记张**的调查笔录一份,他证明张**、王**均系山泉镇建设村村民,王**父亲去世3年多了,母亲在唐山打工,无法联系,王**在建设村已无亲属,且离家出走2年多了,联系不上。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生一女孩王**(2001年3月23日出生)。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理应珍爱婚姻家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但被告不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离家出走已二年以上,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的行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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