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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85年5月1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婚生二名子女,长子孙*(1986年2月18日出生)、长女孙*(1988年3月23日出生),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她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她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

一、介绍信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过审理核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5月1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婚生二名子女,长子孙*(1986年2月18日出生)、长女孙*(1988年3月23日出生),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珍惜美满的婚姻家庭,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而双方不能如此,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正确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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