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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他与被告于1999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后两人分别在外地打工,开始分居,且已经十多年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无婚生子女。诉讼费由他负担。

原告杨*提供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他与被告于1999年6月15日在龙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龙江镇*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他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已外出十多年,现下落不明,情况属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生活。但被告不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知何因离家未归,不能履行家庭义务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为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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