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高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高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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