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高*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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