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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9日在碾子山区登记结婚,自2012年9月后被告没回过家,现已分居2年半,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基础不好,被告爱说假话,且没有交过任何生活费用,不履行家庭义务。由于原告身体不好,2014年做的乳腺癌手术,不想再惹气。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2、碾子山区跃进街道北疆社区出具介绍信1份,证明李xx系本社区住户,自2012年9月离婚,至今未归。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李xx自2012年9月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离家至今已有三年,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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