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中,霍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给付分割款2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