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某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李某某所有坐落于富拉尔基区幸福办事处42街区5#*单元*层*号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富拉尔基区字第QZZ008100*号,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更至田某某名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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