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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张*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姜*与张*于1998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甲于1999年5月2日出生。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感情产生隔阂,无法进行感情交流。姜*于2013年4月19日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生活。与张*一直没有联系。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要求与张*离婚。

原告姜*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两本、身份证复印及户口登记复印件1份。2013年9月张*起诉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姜*感情非常好,我们在一起生活了20年,就打过2、3次架,孩子都16岁了,也不同意父母离婚,孩子没有妈不行。姜*出去打工也没和张*说,姜*和司机姓常的走的,走2个多月就找也没找到,2013年张*起要与姜*离婚是因为姓常的威胁说他把姜*领走了,还要回来杀孩子,我就害怕了,姜*后来回来一趟又走了。后来我就撤诉了。

被告张*提交的证据有:姜*的手机通信明细32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处三年,于1996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于1998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1名男孩张*甲于1999年5月2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4月姜*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张*曾于2013年9月份起诉要求与姜*离婚,后撤诉。现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离婚。婚生男孩由张*抚养,其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家庭财产房屋一处归张*所有,给付姜*财产分割款7万元。庭审中,张*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需要母爱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姜*的陈述,被告张*的答辩;有姜*提供的结婚证两本和张*的起诉状1份;有从(2013)富民初字第号离婚案件中调取的庭审笔录1份及对富区长青乡小北村工作人员姜*的调查笔录1份、对姜*母亲高*的调查笔录1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与被告张*婚前相处三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相互谦让、谅解并考虑未成年的子女利益是能够和好的。因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故本院对其要求与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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