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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被告出国打工期间认识李顺爱后,抛妻弃子十多年,孩子都是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严重伤害了原告和孩子的心灵。原、被告分居十五年,下落不明多年,致使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高xx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3日登记结婚;2、碾子山*金山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高xx自2001年6月离家打工,至今未归,其间下落不明多年。

被告高xx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的结果,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邢xx与被告高xx于199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高智博,现已21岁。被告自2001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多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1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多年。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邢xx与被告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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