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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连凤诉霍凤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11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霍宇航(2012年11月15日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被告性格暴躁,对她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因为家庭琐事经常打骂她,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一年,现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她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

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婚姻生活存续期间也没有打原告,离婚后的单亲家庭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他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主持质证,被告原告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离开家时带走130,000元的彩礼款及他打工的工资,如离婚应返还给他一部分。对此原告表示彩礼款已经花销完毕,他们已经没有钱。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为提供证据。原告表示自己身体不好,无法承担体力劳动,因此不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处10个月左右,于2011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一子霍宇航(2012年11月15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双方已分居一年,现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美满婚姻关系,夫妻互相理解、和睦相处、互敬互让。而双方不能如此,性格不合,沟通不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存有过错。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所述身体不好,不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的主张,因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所述不能作为免去抚养费的理由,因此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带走130,000元,应返还给他一部分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周**与被告霍**离婚;

二、婚生子霍宇航(2012年11月15日出生)由被告霍**抚养,原告周**每年给付抚养费3,915元,此款从2016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至霍宇航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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