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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高可欣,今年4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口角。被告离家二年多,不履行丈夫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孩子高可欣由原告抚育,抚育费由原告自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

一、结婚证二份,用以证明2010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二、2015年6月17日甘南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村民高**从2013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地址不详,无音信,无法联系;

三、2015年6月18日龙江县**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徐**与高**结婚后在索伯台村丰收五屯居住,高**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无法联系,音信皆无,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高**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与被告高**于201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高可欣,今年4周岁。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口角。被告高**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东方村,婚后在黑龙江省龙江县索伯台村丰收五屯居住,其于2012年12月离家至今未归,家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不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达二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孩子高可欣,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与被告高**离婚;

二、原告徐**与被告高**的女儿高可欣由原告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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