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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X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均系再婚于2004年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告自从得了糖尿病、脑梗、脑血栓、肝硬化等病后,被告不尽夫妻职责,不照顾原告,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XX未到庭无答辩。

原告刘XX提供证据如下:

结婚登记档案一份。证明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高XX未到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核实,该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信。

被告高XX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上述证据及认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刘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XX与原告刘XX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离婚,其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系因家庭琐事及双方之间缺乏沟通所致,不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恶劣行为,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信互爱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多从自身查找不足并改进,共同维系夫妻感情。高XX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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