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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与被告吕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石**于2015年1月30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到庭参加了诉讼,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我与被告吕**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2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又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石**与吕**离婚;2、诉讼费用由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与被告吕**于20**年2月20日经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与被告吕**结婚一年有余,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只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是有和好可能的。石**要求离婚,但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确认石**与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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