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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春笑,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并且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看病,导致原、被告感情达到破裂程度,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请求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无异议的陈述和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然现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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