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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人民陪审员慕名、董*组成合议庭。由于被告杨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和答辩期届满后,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1995年10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无需抚养。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2000年6月份,因又一次吵架,被告离家出走。次年被告回肇兴,未告知原告而将女儿领走,至今没有任何音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家庭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共同债权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张XX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萝北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萝北县肇兴镇粮库及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在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现下落不明。

证据三、萝北*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张*是原、被告的婚生女,现已成年,现下落不明。

被告杨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张XX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

原告提供的该三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故对该三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张XX与被告被告杨XX于1995年10月24日在萝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生女张*现已年满18周岁。被告领着女儿张*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杨XX由于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因此原告张XX与被告被告杨XX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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