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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诉孔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孔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孔xx辩称,我们婚后感情较好,虽有小摩擦,但没有天天争吵,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实其合法婚姻关系,向法院提交结婚证二本。被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八个月后,于2013年9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3月7日搬离住所,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后,共同相处了八个月登记结婚,应该视为双方已有充分了解并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庭审中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在日后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具备重归于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孔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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