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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诉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XX与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被告沈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和答辩期届满后,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委托代理人于春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X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XX诉称:1989年1月27日,原、被告在萝北县东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沈*现已经成年,双方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感情一直不和,2001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应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沈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林XX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

证据二、下落不明证明一份以及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04年出国一直下落不明,与原告没有联系,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应认定为双方感情确以破裂。

证据三、东*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沈*现已成年。

证据四、林XX出据的书面意见,证明原告现在在国外,不能到庭,请求离婚。

被告沈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林XX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

原告提供的该四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故对该四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林XX与被告沈X于1989年4月7日在萝北县东明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生女沈*现已成年。被告于2004年11月出国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沈X由于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因此原告林XX与被告沈X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XX与被告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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